高空砸物,赔偿该找谁?
本报讯 (记者李诗敏)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时有发生,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日前,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何倩文律师处理了一起特殊的高空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还原】
近日,新塘镇居民王先生接到114挪车电话,待其下楼时,发现车窗玻璃竟然被砸了。王先生马上找小区物业处理,但是物业也无法查清具体是哪一户所为,即便在业主群里咨询也无人知晓;想报警处理,但是又未达到立案标准。
之后,王先生将案涉车辆运转至某4S店等待维修,要求小区物业赔偿车辆损失费。但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车辆所停位置为小区居民生活通道,并非停车位,属于违规违停,车辆损害双方均有责任,因此不愿独自为此次事故担责。
【律师释法】
何倩文律师表示,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最新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情况下,抛物者须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各项人身、财产损失,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但是,很多情况下,无法查明具体的高空抛物者,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谁没有管好,谁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该高楼的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侵害人的损失。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已经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认识程度,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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