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家暴者少分财产”契合民法典精神
珠 江瞭望
据《广州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提交建议,在涉家暴案件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黎霞希望以此对家暴行为形成震慑,更有效地预防、打击家暴行为。
根据原《婚姻法》和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家暴行为人被判决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非常低。黎霞代表梳理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很多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低则几千元,高则两三万,超过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同时,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主要针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家暴并不在其中。因此,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行为人往往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
损害赔偿金额低,一定程度上源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对于家暴行为,更多表现为非财产损害,包括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其中,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比较困难。
关于“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的情形,虽然没有明确写入《民法典》,却契合了《民法典》精神。原《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在这一原则基础上,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明确了在共同财产的划分上应当向无过错方倾斜。显然,家暴者因其暴力行为,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家暴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也影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从有力震慑家暴行为人,充分救济被施暴人的角度来看,黎霞代表提出的上述建议,无疑具有现实意义。最高法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损害赔偿、财产划分的参考因素和计算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适时公布涉家暴致离婚的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同时起到以案普法作用,引导公众珍视婚姻,尊重配偶。
◎张淳艺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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