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 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 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晶晶) 近日,记者从业内获悉,最高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表示,最高院的回复从法律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7类金融机构不适用于4倍LPR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这对于小贷公司来说是行业重大利好,有利于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徐北预计,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而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不过,徐北也表示,该份文件阐述的是司法实践的运用,只是一个部门认定小贷等地方金融的身份,还是需要以“非存条例”出台定性为准。
据了解,所谓的“非存条例”,实际上是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业内消息指出,监管部门正在酝酿“非存条例”的出台,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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