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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应上升为法律

潮州日报 2021-01-12 21:20

何勇

1月7日,广东省人社厅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该《办法》将在2021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该政策惠及人群超过300万人。《办法》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1月10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目前,已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退休人群),他们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工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年满60周岁的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工伤权益得不到保障。近些年来,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赔偿等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例不在少数。

同样,包括兼职外卖骑手在内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者,由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也不能认定工伤,让人心寒。比如,近日,饿了么一名众包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猝死,不能认定工伤,饿了么平台一开始只给予2000元的人道主义赔偿,在舆论压力之下,才表示提供60万元抚恤金。

随着我国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蓬勃发展,超龄劳动者、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者规模将越来越大。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已经达到了2亿人。这群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打工人”,如果一直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流汗流血之后又流泪,显然非常不合情理,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环境。因为超龄劳动者、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者也是劳动者,理所应当享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保障,不该有例外。

在这样新的社会背景下,广东省直面当前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倾听“打工人”心声,回应社会关切,顺应劳动者长久以来的诉求,将超龄劳动者、新业态从业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打工人”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让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这显然有利于切实保障“打工人”的工伤权益,是利好的民生政策,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进步,值得点赞,值得推广,更应以立法方式上升为全国性的法律,而不只局限于广东一地。同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打工人”的社保待遇都应以法律形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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