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首次纳入工伤保险广东新规将实习学生、志愿者、外卖员等8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摘要]广东新规将实习学生、志愿者、外卖员等8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还没毕业正在实习等8类人员,若发生职业伤害,今后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政策保障。1月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在2021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该政策惠及人群超过300万人。《办法》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南都记者留意到,近些年来,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赔偿等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例不在少数。
过往案例1
过退休年龄工地受伤 法院认定为劳务关系
2018年8月15日,陈某入职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在同瑞公司的工地受伤。受伤后,陈某被立即送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
此后,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为工伤。双方经过协商,陈某和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各项费用合计173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社会保险情况协查证明》,内容主要载明:陈某仅在广州参加职工工伤保险,没有其他险种参保和享受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记录。
据悉,陈某与同瑞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书》,对此,陈某主张该劳务合同书系倒签,与同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同瑞公司不予认可。
陈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640元、车旅费1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0元、后续治疗及进行牵引的康复费10000元,合计278640元。
在庭审中,同瑞公司认为,陈某在2018年时已超劳动者的年龄,并不是真正的劳动者,而是劳务者,陈某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理据不足,因为他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人员,不存在受伤以后还要给就业补助金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于2018年8月15日入职同瑞公司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便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陈某主张系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双方系劳务关系,陈某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
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瑞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73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9800元。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中,因工作受伤的陈某,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签订的为《劳务合同》,法院认定为劳务关系,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新规,从业单位可为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当从业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可享受相应的伤残就业补助。
过往案例2
清洁工清晨被货车撞死 因超年龄不予认定工伤
1966年5月出生的董女士,于2016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9年4月12日,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与董女士签订《离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董女士入职为璟盛公司的清洁工。
2019年12月9日6时30分许,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董女士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董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4日死亡。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女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1日,董女士的丈夫陈某林向广宁人社局提交董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广宁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董女士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陈某林不服,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判令广宁人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工伤申请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董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董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予以确认。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时,肇庆中院认为,董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宁人社局基于董女士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当。
点评:该案中,董女士因超法定退休年龄,同样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新规,从业单位可为特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且这一做法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却能满足该类人员的工伤保障需求。
八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单位见习人员;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村(社区)两委人员;
●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律师分析
按劳务关系存理赔难
新规能更好保障权益
据介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8类特定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但当前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从业单位工伤风险也亟需有效化解,为此广东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提到,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南都记者查询了解到,此前,浙江、江苏等省同样有此做法,将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人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而广东此次新规将能较好适应广东省相关灵活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需求。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赖芃表示,新规之前,实践中有特定从业人员出现工伤时,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劳动者无法完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而且还存在理赔困难、赔偿无法保障的问题。”
赖芃还提到,工伤保险的制度优势体现在“低缴费、高保障”和“化解大风险”,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着更好的衔接,一方面可满足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需求,另一方面可降低从业单位的用工风险。
赖芃建议,员工要树立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律意识,同时,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该《办法》规定的内容,消除用人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可能被认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顾虑。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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