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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女同事性骚扰被单位解雇合法

韶关日报 2021-01-04 08:41

【案例】

刘某是某公司车间组长。2018年7月至8月间,刘某在工作场所偷拍女同事蔡某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发送在微信朋友圈。此外,刘某还多次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蔡某进行骚扰。蔡某多次口头警告,刘某依然我行我素,蔡某因此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公司找刘某谈话,刘某承认对蔡某做过上述行为。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刘某诉至法院。2020年4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多次对同事性骚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其行为已构成性骚扰,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同时也是履行预防和制止女职工遭遇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笔者亦持此观点。

其一,性骚扰的概念及范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用轻佻、下流的语言或举动对他人进行骚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性骚扰的方式通常包括言语(口头)、行为、环境设置等,言语是指用轻佻、下流的语言挑逗对方,行为是指与对方发生肢体接触,如强吻、抚摸、碰撞等,环境设置是指在某些区域故意设置一些淫秽图片、视频等。

需要说明的是,性骚扰的对象是“他人”,而不仅仅是指女性,对男性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性骚扰。

其二,法律禁止职场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权益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其三,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可见,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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