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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宽容失败”才能引导成功

羊城晚报 2020-12-22 13:53

□盘和林

广东高院发布了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慧、肖某翠个人债务清理案是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该案给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一条退出路径,彰显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数据显示,广东法院近三年共审结破产案件7387件,破产案件平均审限由25个月降至12个月内,促使2313家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推动75家企业经破产重整、和解恢复生机,盘活资金上百亿元。

提起“个人破产”制度,总有人会担心,这是在给一些人“赖债”的机会,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首先,个人破产针对的是“诚而不幸”的申请人。就比如此次广东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例,两人经营的化工有限公司是因为正常的经营不善而倒闭,而且,两人在整个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非常诚实,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处置,并在整个“个人债务清理”和解流程中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并不是人们所担心的恶意破产或者说是有意赖债。

一直以来,我们对破产都是存在偏见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破产有罪”理念根深蒂固,而实际上,破产免责在某些情况下才是更好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方式。我们需要认清一个现实,那就是在申请个人破产的情形下,即便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也是无法获得所有债务清偿的,反而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因为债务人深知破产免责理念因而会更诚实更透明地进行财产登记,因而债权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按比例分配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这已经是这种情况下最好的结果了。

其次,从个人破产的有限责任角度来看,这和现代公司制度有一些相似,是有一定先进性的。如果说现代有限责任企业制度为企业间建立清晰的合作关系变为可能,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就为个人之间坦诚合作提供了条件,在信用体系的支持下,个人破产事件对于个人的影响并不亚于从前,该制度提供了一个双方更为透明的债权债务清偿关系。

简单总结来看,个人破产是在“宽容失败”,宽容那些“诚而不幸”的人的失败,给他们一个重整河山的机会,笔者认为,只有正确、宽容地看待破产所带来的失败,才能激发更多人的创新创业热情,从而引导更多的人走向成功。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推进,目前还有许多困境要突破。

其一,要想大范围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就必须要更加完善,可以说,它是“诚而不幸”这个前提的保障。有一点需要明确,老赖是不能申请个人破产的,基于转移、隐瞒资产等方式逃脱债务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

其二,如果推行全面个人破产制度,需要考虑由此可能带来的市场资金借贷成本的上升。因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新鲜事物,债权人和投资人在传统理念的影响下,通常会要求更高的借贷成本来作为风险补偿,那么由此造成的市场资金成本上升可能会加剧更多企业财务情况恶化。对此,需预先想好应对办法,比如国有银行等企业要身先士卒起到表率作用,相关信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其三,相关立法一定要严格谨慎。比如对于豁免财产的界定,自然人和企业不同,企业破产,企业的债务随着企业的消亡而消失,自然人还需要正常的生活,那么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保护债务人权益以及防范恶意逃避债务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条款越严格、越细致越能避免未来的纠纷。

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经济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破产免责”的理念既更好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在宽容那些“诚而不幸”的人失败的同时,引领更多人敢于尝试探索,追求创新走向成功。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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