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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基金追回决定可申请法院执行

南方日报 2020-12-17 07:20

为了加大基金追回力度,维护基金安全完整,针对社会保险待遇多发和社会保险基金多支出情形,《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下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后采取追回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仍不退回的,应当从拒不退回之日起15日内,作出追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追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并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办法》,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涉嫌骗保案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发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涉嫌骗保的,在按照规定积极采取追回措施的同时,还须依法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法》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案件移交的情形、主要材料、接收程序、结案反馈等内容。

对拒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的骗保案件,公安机关将介入。为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畅通配合协作渠道,对于骗保案件,发现有关人员无法联系、拒绝调查、逃逸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撰文:李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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