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河段由相邻地方政府分担保护责任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道岚)共有河段由相邻地方政府分担保护责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旅游、游泳、垂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或者租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于昨日召开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内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早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表示,条例从广东省情出发,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职责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细化和补充了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强化了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突出区域联防联控协作,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公民保护水环境义务和监督权利,为公众有序参与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治渠道。
针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条例规定,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据悉,2020年1-10月,全省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V类断面比例为0,水质优良比例为83.1%;全省79个市级和75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到III类及以上;纳入国家监管平台的525个城市黑臭水体,经国家核查初审,消除黑臭水体比例为97.14%。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是条例一大焦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需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应安装监控设备。
条例列出了八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条例提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条例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或者租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水源。并严格限制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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