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公众对离婚冷静期的疑虑
■笃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增设离婚冷静期,一度引发争议,很多网友认为该条款不利于保护家暴受害者。近日,民政部发布通知,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业务调整,相关负责人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这一回应很有必要。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婚姻登记机关”的表述可以看出,该条针对的确实不是由法院负责办理的诉讼离婚,而是行政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
但是,不能将公众的质疑完全归为“误读”。2018年,最高院曾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不少地方先行试点,比如《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就包含离婚冷静期的详细规定。再加上近年来很多家暴虐待事件被曝光,得到社会普遍关注。人们难免担心,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会不会传递了某种“官方态度”,导致无论哪种形式的离婚都变得更加困难。
此次公开确认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可以使人略为宽心:面对家暴无须“冷静”,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必要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确认“诉讼离婚不适用”尚不足以打消公众顾虑。
应当承认,规定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并非限制婚姻自由,而是提醒人们慎重对待婚姻,为可修复的婚姻提供缓冲,缓和闪婚闪离、父母离异影响子女成长教育等社会问题。除了我国,英、法、韩等国也有“反省期”“熟虑期”等类似规定。可是,如果一方有家暴、虐待,乃至吸毒、赌博、出轨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婚姻已经没有挽回余地呢?
众所周知,走司法程序将承担律师费等开销,法定流程达数月之久。如果没有严重家庭暴力等情况,法院通常不会一审判离。对很多人来说,“诉讼离婚”恐怕不是一根足够结实的救命稻草。
或许可以从两方面提供救济。曾有专家建议,补充规定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协议离婚。该建议最终没有写入法典。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到,涉家暴的离婚双方很少能够达成协议。但是,如果有家暴、虐待等特殊情况而双方选择了协议离婚,民政部门能否考虑特殊处理,不予适用冷静期呢?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务必充分考虑离婚情由,查明感情是否破裂,对于有家暴虐待等情形的当判则判。同时,要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发挥作用,探索司法程序干预、协同送达、跟踪回访等方式。前不久,最高院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就彰显了国家层面向家庭暴力说“不”的决心。
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有待实践检验。在那之前,读懂并回应公众的疑虑,更有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与法律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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