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多产生多付费”有助粮食节约
珠 江瞭望
日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审议通过。《决定》共16条,从总体要求、工作机制、社会共治、餐饮经营者责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食堂用餐治理、公务用餐治理、旅游用餐治理、网络吃播治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有效治理餐饮浪费现象。
这部治理餐饮浪费的地方性法规,不乏亮点。比如,禁止餐馆设置“最低消费额”,单位食堂应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鼓励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捐赠等等。此外,《决定》中还设置了厨余垃圾推广“多产生多付费”原则。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是一个既能节约监督成本、又以效益导向鼓励餐饮经营者、食堂发挥主观能动性减少餐饮浪费的好办法。
《决定》规定,厨余垃圾和过期食品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同时还规定了相关主体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明确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推广实施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收费管理制度。这项设计,一方面明确了相关主体要承担厨余垃圾产生的责任;另一方面建立了“多产生多付费”的体系,以倒逼相关主体采取措施减少浪费。
餐饮经营者、食堂等是产生厨余垃圾的主要地方,而厨余垃圾又跟餐饮浪费有着直接关联。因此,明确厨余垃圾处理费的责任主体,然后将垃圾处理费与厨余垃圾产生量相关联,就成为从源头上控制浪费的有效办法。尽管《决定》规定了餐饮经营者、食堂制止餐饮浪费的责任与义务,但缺乏利益杠杆的撬动,就很难发挥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多产生多付费”原则正是在这个层面作出了有益补充。
在一座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餐馆、食堂数不胜数。如果靠责任主体的责任自律来落实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并非易事。“多产生多付费”原则事实上也为行政监督节约了成本。进一步讲,发挥好“多产生多付费”原则的杠杆作用,有关部门还可以将付费多少与经营规模的比例,作为监督预警的观察窗口,当付费额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相符的时候,可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督导。
制止餐饮浪费,既需要一场社会层面的“观念革命”,也需要市场监管层面的制度创新。前者是唤醒社会层面的内动力,后者则是增强外部约束力,唯有双向发力,方能矫正积习已久的“舌尖上的浪费”。厨余垃圾“多产生多付费”原则便是外部约束力的一部分。
◎燕农 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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