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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服务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措施(三)

增城日报 2020-11-16 10:52

(接第5774期第四版)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1.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八、支持复工复产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二)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1.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房地产被征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按被征用时间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因疫情影响,纳税人除享受上述两项优惠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免租金相关政策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支持电影行业税费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五)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六)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九、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十、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消费

(一)促进汽车消费政策

1.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二)促进商品流通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普惠金融服务

(一)支持融资政策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②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③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④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6.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7.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支持保险政策

1.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支持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②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十二、阶段性减、免、延、缓社保费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12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三)依法延期缴纳社保费免收滞纳金

1.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2.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四)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1.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

3.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缓缴社保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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