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这些动物犯法!养着也不行广东审理数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当事人非法猎捕红珊瑚、网购鹦鹉陆龟获刑
[摘要]广东审理数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当事人非法猎捕红珊瑚、网购鹦鹉陆龟获刑
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能买来当宠物养,买卖某些动物甚至会触犯刑法。广东就有人因网购濒危野生鹦鹉留作观赏而获刑。
近两年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判了数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罪名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多名被告人获刑。
案例1
非法猎捕红珊瑚
获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
2015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和同案人共同出资35万元,购买用于出海捕捞红珊瑚的无牌铁壳渔船。2016年6月底,相关同案人对该铁壳渔船的机器进行前期维修和保养。同年7月8日至17日,多名同案人上船,将捕捞红珊瑚的专业组合猎捕工具搬运上船藏匿于前甲板船舱内。
7月18日晚,在没有捕捞红珊瑚的合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和同案人出海前往东经118°、北纬23°附近海域进行猎捕红珊瑚作业,将捕获到的红珊瑚进行分拣,并统一交给负责监督捕捞工作的同案人康某、叶某,置于其二人共同负责看管、保管的铁箱子内。同月24日,因该船离合器损坏,多名同案人驶至福建省东山县祥波船厂附近海面抛锚,并雇人上船进行维修。8月2日晚,船只返回该海域继续实施非法猎捕红珊瑚作业。
8月27日凌晨1时47分,海警查获该船舶及同案人,现场查获疑似红珊瑚一批、用于猎捕红珊瑚的网具、绳索、沉石等专业组合猎捕工具一批、专业起网机两台等。经依法检验和核价,涉案红珊瑚价值为12822080元。
此外,被告人陈某还于2016年购买另一艘用于出海捕捞红珊瑚的三无船舶,和同案人非法捕捞红珊瑚,被海警现场查获疑似红珊瑚一批、用于猎捕红珊瑚的网具、绳索、沉石等专业组合猎捕工具一批、专业起网机两台等,经依法检验和核价,涉案红珊瑚价值为12096080元。经核实,上述用于出海猎捕红珊瑚的船舶属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件、无船名船号的船舶。2019年5月9日,陈某被抓获归案。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结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2
网购濒危野生鹦鹉用于观赏
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汕头市龙湖工业区公司的办公室,用其表哥的手机以4000多元在网上购得1只小葵花鹦鹉和1只黄冠亚马逊鹦鹉,饲养在该司办公室观赏。
2020年4月23日,陈某在办公室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的1只小葵花鹦鹉、1只黄冠亚马逊鹦鹉,已按规定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经依法鉴定:小葵花鹦鹉1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黄冠亚马逊鹦鹉1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龙湖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3
网购陆龟,并协助他人出售
获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方某于2018年12月,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1只缅甸陆龟;2019年3月份,接受同案人赠送的2只苏卡达陆龟;同年1月至6月,在其租住的房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同案人卖龟的视频,协助同案人以每只4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转卖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等陆龟,并将收货信息及收取陆龟价格的85%通过微信转给同案人,从中赚取15%的回扣,由同案人向购买人发货。
同年6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森林公安局在办理“熊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抓获涉案的方某,并于同日将方某及现场查获的3只陆龟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汕头公安局森林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共查获涉案陆龟35只(33只陆龟活体、2个陆龟龟壳)。经依法鉴定,其中14只是苏卡达陆龟,19只是豹纹陆龟,1只是缘翘陆龟,1只为缅甸陆龟,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缘翘陆龟、缅甸陆龟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动物。查获的涉案陆龟均已移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处理。
龙湖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方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1只,协助他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45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
结合被告人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况,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另外,上述规定中的“收购”行为,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法官提醒,案例中,被告人或是为了牟利的目的,通过各种途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案案值巨大;或是出于玩赏小动物调剂生活情趣的需要,未经识别就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相关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法官建议,市民在从事动植物资源市场经济行为,或因为玩赏需要购买小动物过程中,应先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意向宠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避免踩踏“雷区”触犯法律。一旦发现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坚决不予购买,对于非法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珍贵、濒危、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以助力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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