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办营业执照工伤责任谁承担?
【案例】
胡某于2016年2月入职某烧烤店工作,烧烤店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亦未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9月29日凌晨,胡某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胡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公安交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胡某家属与烧烤店出资人卢某、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卢蒋二人主体不适格为由被驳回。胡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卢某、蒋某向胡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5万余元。
【评析】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烧烤店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仍需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其一,非法用工单位非劳动关系适格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即劳动关系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持续有效为取得适格主体资格。非法用工单位因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满仍继续经营而不具有或丧失该资格。
其二,非法用工单位与员工属于拟制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劳动关系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非法用工单位招用员工的,属于法律拟制的劳动关系,由其单位或出资人承担劳动法责任。
其三,员工发生工伤的,非法用工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法规承担赔偿责任。人社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本案中,烧烤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与胡某形成拟制的劳动关系,胡某因工死亡,烧烤店出资人卢某、蒋某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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