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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建立核查机制:禁止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

信息时报 2020-10-26 00:53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发布公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该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11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律所应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为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

律师不得承诺可“捞人”“包赢”

实践中,一些律师宣称“关系广”“包赢”等,甚至可“捞人”,扰乱视听,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解,影响司法公信力。征求意见稿明确,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措施。其中,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此外,要严格执行法律服务禁止性规定。应当严格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通过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应当建立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禁止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

如何提意见?

传真电话:020-86350793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405

电子邮箱:sft_lsyw@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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