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今日广东> 正文

聚焦三大亮点 从严治党从严治吏

茂名日报 2020-08-03 07:10

卢显洋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政务处分法》是继2018年《监察法》确定“政务处分”的概念之后,将政务处分的适用等规则具体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政务处分法》大致有以下三个亮点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大亮点:区分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制度。作为惩戒,范围上两者均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的履行公职人员,违法情形、种类和适用规则上两者均统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前者为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后者为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此外,后者的实施程序、申诉等适用不同于前者的规则。被惩戒公职人员受“一事不两罚原则”保护,即: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二大亮点:用专章系统规定了应受政务处分的行为。应受政务处分情形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别:第一类为诸如“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等,主要为有损国家民族整体重大利益的,涉及政治立场、大是大非问题的行为。第二类为较常见与日常政务活动相关的行为,如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等。第三类为过去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个人私行为的若干情形,如从事迷信活动、赌博,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家庭暴力等行为。

第三大亮点:发挥惩戒教育作用的同时强调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权利。包括: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强调政务处分须符合依法程序,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规定了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规则,保证被惩戒人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作者系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法学博士、副教授)

新闻推荐

先进校再转专业是否可行?盘点广东高校转专业政策

羊城晚报记者陈亮实习生夏嘉欣通讯员华轩李伟苗杨柳青陈芃辰黄瑶欧少彬卢迪孟楠广大宣广医宣俗话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