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粤设总部型企业通过认定最高奖励1亿元
如何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继去年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广东省商务厅对《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于日前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这些企业可申报总部型企业
申报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广东境内
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申报具有总部功能机构的跨国公司
申报企业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广东省内
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申报企业若为分支机构形式,总公司为其拨付到位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注:在上述基础上,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一个条件——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所辖区(县、镇)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基本符合前述标准和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为本办法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年实际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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