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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将连发5个月高温作业劳动者 每月可领150元

河源日报 2019-06-06 08:20

○本报讯记者曾俊霖冯晓铭通讯员程子跞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工作场合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都应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办法》指出,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合上述规定。

《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要按天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据介绍,因事假、旷工,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逾期不发将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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