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全国首个 关于“僵尸企业” 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彭筠童 朱敏报道 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为审理“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提供规范性指引。
《指引》共7部分39条,从处置原则、精准识别、案件受理、快速审理、工作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指引》所提的“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
《指引》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做好出清司法兜底保障,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
此外,《指引》强调,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和财产评估工作,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并且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质效,强化执行措施在破产审判中的运用,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执行惩治措施纳入破产保障范围。
《指引》还进一步降低破产费用,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免收受理费,对“僵尸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暂缓收取案件受理费,提高财产变现率和债权人的受清偿率。
据了解,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以及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的退出功能,挽救有市场前景和生存价值的“僵尸企业”,让不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过去三年,广东有900余家“僵尸企业”通过司法处置实现市场出清,约占出清“僵尸企业”总户数的40%。三年来,广东高院共出台9个关于加强破产审判的工作指引和工作意见规范性文件,着力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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