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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参与有偿补课被撤职降级 广东省教育厅通报4起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典型案例

信息时报 2019-05-29 01:01

信息时报讯(记者 孙小鹏 通讯员 粤教宣) 近期,教育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要求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昨日,广东省教育厅对4起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典型问题及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一、广州花都区风神实验小学副校长屈某某参与有偿补课的问题。经查,屈某某长期在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花都区教育局决定,给予屈某某撤职、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经报省政府,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待遇。

二、江门恩平市恩城第四小学朱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5名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经查,朱某某等5名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有偿补课,最长8个月,最短4个月。恩平市教育局决定,给予朱某某、吴某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给予冯某某、吴某某行政记过的处分,给予朱某某行政警告的处分。

三、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城中学教师黄某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经查,黄某违规参与、经营管理社会培训机构,利用职务便利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收取费用。高明区教育局决定,给予黄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四、惠州市第四中学教师邱某某参与有偿补课的问题。经查,邱某某参与其亲属负责管理的非法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活动。惠城区教育局决定,给予邱某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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