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则上不举办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省性竞赛
羊城晚报记者 张璐瑶
制图陈健怡
5月22日,广东省教育厅正式发布《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即日起正式印发并实施,其中明确,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省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省性竞赛活动。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也要制定出台本市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A
主办方须信誉良好
《办法》要求,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或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省教育厅将委托广东教育学会承担此类活动的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今年6月1日起接受首次申报。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间一般举办1次。
B
不得变相收费培训
《办法》明确,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举办全省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省性竞赛活动。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全省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全省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C
公开接受投诉举报
《办法》指出,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
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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