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饮用水源保护区已建成项目要拆除
新快报讯 记者唐星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将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条例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此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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