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公布实施 “五停”体现生命安全至上
3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韶关市近来频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新规出台,市民纷纷将关注点落到如遇到恶劣天气还需要上班或上课等问题上。近日,记者就带着相关问题来到市三防指挥部,请相关工作人员就这部条例讲到的亮点内容作详细解读。
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立法保障三防能力建设
据了解,在《条例》尚未出台前,广东全省一直执行《防洪法》和《防汛条例》这两部国家法律法规。但对于防台风问题,以上两者都没有明确规定。市三防指挥部工作人员表示,这次《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解决了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层面巩固了广东省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对于依法预防和减轻广东省水旱风灾害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记者从《条例》细则中发现,该《条例》明确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以往,该项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与单位多,不时导致职责交叉重复、管理缺位错位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明确防汛防旱防风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制是做好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重要基础。
新出台的条例就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而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另外,对于处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第一线的乡镇、村居,《条例》明确了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职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三防职责。《条例》中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推出联合值守新机制五停措施不到位要处罚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值守机制,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期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联合值守。采访中,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也是《条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信息。
他介绍,联合值守机制是广东近年来在防御强台风时总结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创新机制,《条例》将该项机制纳入其中,可让各部门在灾害面前的响应速度得到飞跃提升。“联合值守机制能实现多部门信息快速共享,做到决策与信息实现同步,把握住抢险救灾的每一分每一秒。”该工作人员如是说。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如何启用的问题,三防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作了详尽的回答。其表示,对五停措施,《条例》做了更人性化,也更为严格的规定。
该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条例》中规定,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体现了三防工作应把人的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的理念。
对此市民马琳浩拍手称赞道:“让条例的规定与处罚相结合,各单位的执行力度想必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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