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审议通过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
南方日报讯(记者/骆骁骅通讯员/任宣)备受运动健身爱好者关注的《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释放保障群众运动健身权利的诸多利好,不仅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还要求公办学校按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有望解决一些城市中心区群众“想健身却无处去”的困扰。
公园对晨练晚练要免费开放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规定十分细致,要求全年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因季节性因素关闭的除外;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在收费问题上,条例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增加免费开放天数。管理单位在开放过程中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条例特别注明,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此外,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免费或优惠开放。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收费要公示
对于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问题,条例提出,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并明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并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
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是否应当收费?此次三审稿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开放方式,学校可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开放后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如何有效管理?谁来担责?条例认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管理、与乡镇(街道)联合管理、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或外包管理等;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外包管理。条例还规定,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隔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结合实际进行隔离改造或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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