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应开放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5月20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公办学校拟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的体育设施如何向公众开放,是草案在征求意见及审议中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就此举行过立法论证会。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学校也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以及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管理,草案修改稿要求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也有意见指出,学校的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将产生大量的人工成本及维护成本,如果这一费用得不到解决,将大大降低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积极性。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明确指出了加强开放体育设施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社会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全民健身场所的水、电、气价格不得高于一般工业标准。
无体育设施的老城区可利用厂房仓库改建
草案修改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提高利用率。
没有体育设施的老城区怎么办?对此,草案修改稿指出,要充分利用闲置资源。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体育设施或者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体育设施。
拟定期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
为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和全民健身参与度,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完善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草案修改稿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推进运动处方库建设,设立医疗运动康复门诊,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采写:南都记者吴璇实习生罗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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