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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委会发布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潮州日报 2019-05-19 10:55

典型案例1:2018年,梅州兴宁市多位消费者分别与当地某舞社达成舞蹈培训协议,协议形式分为月卡、年卡、高级班、教练班会员制,预付学费1200至17800元不等。2019年3月该舞社突然在学员群里公告停止办学,要求学员到另一个舞社继续学习,由于更换的舞社距离较远且课时不合适,多位消费者与舞社负责人协商,希望退回剩余学费,但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得向梅州兴宁市消委会求助。接诉后,兴宁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认真调查,仔细核实,多次沟通协商。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舞社负责人最终同意退款,23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合计挽回经济损失近4万元。

省消委会点评:本案中,消费者与舞社达成培训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舞社本应履行授课的责任和义务,但却单方面宣布停业,且要求消费者转去另一舞社学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舞社应退还消费者的预付剩余学费,依法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2:2018年12月,肇庆市端州区消费者区先生在某美容中心办理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会员卡,期间正常消费两次。但2019年1月21日前往该店消费时,却被告知过年前不能使用会员卡消费,必须支付现金。区先生认为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会员卡使用限制,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于是区先生投诉至端州区消委会,希望美容中心能够退回余款。端州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积极开展调查调解,最终美容中心同意退还卡内余额,案件调解成功。

据广东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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