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性司法着力解决环境资源修复难题
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就协同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建立了长效协作机制,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的同时,通过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促进环境修复治理,扩大宣传警示教育,惩处责罚与教育预防并重。
2018年3月,珠江流域正值禁渔期。谭某峰、谭某虎、谭某盛、邓某深等人以电鱼的方式在珠江沙湾水道紫坭岛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水域生态环境水质恶化经济损失合计11880元,由于被告选择性地捕捞受电伤害的水生生物,对江河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其他损失无法计算。
由于周边水域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受不可逆转的伤害,单纯的金钱赔偿对于环境修复而言意义不大。公益诉讼更主要的功能是在于通过被告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受损生态环境的进行修复,恢复生态平衡。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名被告在珠江沙湾水道增殖放流鱼苗及成鱼,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在区渔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区检察院的见证下,四名被告将购买来的3万多尾鱼苗和成鱼放归沙湾水道。
该案是广东省首例在渔业资源领域提出修复性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案件。该宗案件的成功办理,大大缩短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周期及诉讼成本的同时,也解决了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金难以专款专用于本案环境修复的难题。该案的被告在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通过增殖放流的行为修复了受损害的生态环境,通过公开赔礼道歉将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以及修复环境的补救措施公告施教于全社会,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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