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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内含危险物品快递员被高温灼伤 法院判决寄件人担责七成

茂名日报 2019-05-07 10:22

电白一快递员戴某在送货过程中,货物突然发生爆炸,致其当场被高温灼伤送院治疗20天。出院后,戴某将该货物寄件人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林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林某对原告戴某的经济损失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戴某为某快递公司的员工。2017年8月30日下午,林某在戴某所在的快递公司某网点邮寄化学品两箱,该物品在运货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瞬间爆炸起火,导致快递员戴某背部被高温灼伤,当场送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16日,戴某自行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残,评定戴某为十级伤残。

经国家危险化学品检验中心检测,寄件人林某所邮寄的化学品里含有五氧化二磷成分,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能通过快递邮寄运输。

出院后,戴某找到林某,主张其赔偿损失无果,遂于2018年4月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电白法院判令被告林某赔偿其因灼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裁决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将不能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的危险化学物品通过原告戴某所在的某快递公司邮寄,且该邮寄的化学品在寄送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戴某受伤,对此,林某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对戴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戴某所在的某快递公司对林某所邮寄的物品审查不严,将不该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的物品交由公司员工戴某寄送,致其被灼伤,因此该快递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应对原告戴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戴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戴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25779.90元,被告林某应赔偿原告戴某88045.93元。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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