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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 必要时可进行合理教育惩罚

今日三水 2019-05-07 10:14

制图/孙小兰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专门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少三水市民对此表示赞同,同时认为应明确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管教和惩戒,建议进一步细化惩戒规则。

文/佛山日报记者何艳纯

新规

中小学生违纪监护人陪同检讨

在学校教育惩戒和违纪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教师管理学生过程中该如何把握好尺度?《条例》明确,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条例》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最高可开除学籍。

《条例》指出,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发生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甚至校园性侵犯等行为,如何保障学生安全?《条例》专门明确了学生欺凌事件处置标准:中小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处理,学生不服学校对欺凌行为认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对于受害严重者,应当及时配合心理干预。

声音

建议继续细化惩戒规则

《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少三水市民对《条例》表示赞同,同时认为应该细致明确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管教和惩戒,这样才“既能保护学生,又能保护老师”。

“老师要管教和惩戒学生没问题,但方式方法要温和、合理。”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三水中小学生,他们中大多数人表示曾受过体罚以及罚写作业等惩处,“例如指出学生不恰当行为等,正常的批评教育是可以的”。

有三水家长表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免会犯错误,比如在学校生活、学习中发生违反纪律或不交作业、跟同学起争执等。对此,如果老师放纵不管,则是学校教育的一种漏洞和缺失。对于顽皮捣蛋的孩子可适当进行惩处教育,“只要惩处教育不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阴影或压力,都可以接受”。

“广东拟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是教育教学制度的进步和规范,是对教师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是对学生良性发展的保障。”三水中学附属初中教师廖仲琪认为,有必要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作为老师不仅要会教,还要敢管”。她说,管和教就像一个人的左右手,只有协同起来,才能真正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老师只教不管,不利于孩子的未来成长,“一个令人尊敬、幸福生活的老师,应该要做到眼中有光,心中关爱,手中有戒尺”。

“合法、合理、适度的管教和惩戒,有益于老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廖仲琪说,在管教学生层面上,家长、老师和学校三方要齐抓共管,做好沟通工作,对管教的方式及目的达成共识,护航学生良性成长。她还建议,应该进一步细化相关惩戒规则,明确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管教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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