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紧急用地可先用再审
每年4~10月是广东的汛期,伴随着强降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在抢险救灾时经常需要占用土地,这些土地该如何进行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紧急用地是指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情形而先行使用土地。抢险救灾包括防汛、地震、污染等事故紧急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灾紧急避让、地灾救援抢险通道、安全事故紧急治理工程等。
事实上,由于抢险救灾等行为具有紧急性和及时性,使用土地时如果仍和平时一样进行审批,不仅实际情况不允许,而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审批完可能已经造成损失,或者使用土地的需求就不再具有实际价值。所以,对于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紧急事件需要变通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其中,对于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实行不审批原则,对于属于长期使用土地的实行事后审批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抢险救灾使用的紧急用地,是否需要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按照无特殊规定即遵从一般的原则,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的,虽然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还是要在用地完后进行支付。
新闻推荐
扫码查看完整榜单南方日报讯(记者/彭琳)5月6日,南方日报与“南方+”客户端联合发布“南方号”影响力2019年4月排行榜,首次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