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读懂女职工权益保护指南
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因为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职场中较男性更容易遭到歧视与不公对待。为进一步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我们结合女性特点,搜集整理了部分女职工关注较高的问题,以法为据、一一解答,旨在为女职工权益保护提供有益引导。
一、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形下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意即孕期、产期、哺乳期,下同)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我国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产假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女职工可享受基本产假98天+奖励产假80天,共计17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不享受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合法生育一胞胎的女职工最长可享受产假20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四、哺乳假怎么休?
女职工哺乳假一开始可要求1至2周的适应时间。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对于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合同解除前已经怀孕,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解除劳动合同,该女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否享受“三期”待遇?
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假,企业都应批准,在此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但非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该类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劳动者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即不享受产假工资福利。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判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造成女职工工资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实际上无法履行,则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赔偿金之外,还应当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女职工入职时隐瞒婚育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因此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十、“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是因“三期”女职工自身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充分证据。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更年期综合症妇女有无减轻劳动量或调岗请求权?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十二、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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