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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管教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

信息时报 2019-04-22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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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引起舆论热议。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由于没有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因此有观点认为,“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新京报》4月21日)

教育和管理学生应有必要的手段,相对而言,目前中小学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手段比较单一,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效果有限。一些学生不惧怕批评教育,屡教不改,反而影响到老师的威信,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管理。

对学生的管理以教育为主,但并不能缺少必要的惩戒。从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戒,让孩子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教师对学生需要管教权,无可厚非,这是职业的属性决定的。

广东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其实有两层含义:一是赋权,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合法化,以利于维护学校教学与教育活动的基本秩序;二是限权,即权利“清单化”与授权化,未授权的即为禁止的、非法的,具体到管教实务中,即什么情形的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与措施。事实上,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也有教师管教权利的表述,但都相对笼统与模糊,比如惩戒并未明确禁止,而体罚被禁止却又失之宽泛。这使得惩戒与体罚在运用中没有清晰的界线。

从逻辑上讲,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并不等于体罚合法化。但是,如果赋权宽泛,可能会变相给予教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一些人的担忧所在。怎样管教学生以及如何惩罚学生,无论是方式还是手段,相关界线都需要在立法过程尽量求得争议的公约数,形成具体的规则。更重要的是,把执行中可能形成的争议解决在立法之前。

目前,相关条例草案还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舆论的讨论,无疑有助于立法者参考借鉴。期待最终出台的条例,成为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法规。

◎木须虫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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