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教师管教权是双向保护
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首次在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在有关学校教育惩戒和违纪处理的方面,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4月17日 新京报网)
根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草案也明确提出,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给予教师明确的管教权无疑值得称道,更可以称得上对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保护。于教师而言,有了“管教权”就可以更好地、理直气壮地履行自身职责,消弭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于学生而言,教师履行好管教权也是对其学习及成长的负责任。孩子成长离不开学校和家庭教育共同努力,如教师疏于管教而全凭家长管教,无疑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教师科学恰当地施以管教权,其本心就是为了孩子好,家长理应认识到此,而不应将教师的管教视为多此一举,更或者不屑于让教师管教。
从现实来看,明确教师管教权也得到了家长的认同。有家长表示,“我们读书的时候老师也会‘调教’调皮的学生,即使‘被调教’的是我儿子,让他能在课堂上就受到一定惩戒,效果肯定会比我们家长教育效果要好。”也有教师直言,一定的惩戒制度其实就是挫折教育,是孩子性格和人格塑造的必要阶段。当然,明确教师管教权还用注意两点,一是管教权应有明确边界,谨防管教成为侮辱、殴打、体罚学生的借口;二是教师应善于使用管教权,切莫“怕家长怕自己受影响,不管孩子,完全当个佛系老师”。于学校而言,应该做好相关知识普及,让教师与家长乃至学生,认识到教师行使管教权的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明确教师管教权是对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保护,也是惠利学生的好事。尤其是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倘若老师在事件苗头期就及时施以管教权,恐怕一些学生也不会做出糊涂事。毕竟,教师直接面对学生,一定意义上就是学生在学校的“家长”,孩子出现问题了“家长”就不能袖手旁观,该管必须要管,并且要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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