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出“择业期”政策 取代“暂缓就业”
4月8日,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通气会在广东省教育厅举办。通气会确定,从2019年4月8日起,广东省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以下简称择业期)政策,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有效期3年。
凡是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都是择业期政策的适用对象。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其中,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的待遇规定,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政策安排。
对于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但仍符合“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号)执行。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拟就业地。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时可按就业地的落户条件向拟就业地申请迁入户口。此外,委培生、定向生按委培、定向协议执行。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需按照留学回国人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据悉,在实施“择业期”政策以前,广东已经实施了16年的暂缓就业政策,享受暂缓就业政策的毕业生约占当年应届毕业生的10%,很多因各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办理暂缓就业的大学生,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社会招聘等方面产生了障碍。为了让全体毕业生都能享受政策的惠利,免去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烦琐环节,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制定此政策,取消暂缓就业政策。
(管丽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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