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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环保新规4月15日起实施 禁止规划建设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珠海特区报 2019-04-09 07:00

本报讯记者宋雪梅报道: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4月15日起,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凡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禁止规划建设,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予以撤销、摘牌的建议。

工业园区已成为广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旨在提高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水平,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市级及以下工业集中开发区域参照《意见》执行。

《意见》提出要科学规划,落实园区“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园区管理机构应基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严格环境准入。凡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禁止规划建设。

同时《意见》指出,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试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制。

《意见》将园区环保管理情况纳入责任考核。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园区,依法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园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予以撤销、摘牌的建议。

《意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园区纳污水体水质、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周边农业面源、城镇生活源和工业源等数据的长期监控机制,搭建园区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跟踪园区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将园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园区管理机构应畅通公众沟通渠道,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公布园区污染物排放状况、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适时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还指出要强化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企业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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