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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阳江日报 2019-04-08 08:47

乔鹏先生问: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我不再续订,并说双方应签一份离职协议。其后所签的离职协议载明了离职日期、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内容。其中还有“公司未拖欠乔鹏任何劳动报酬、奖金、福利待遇,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的条款。协议签订后的第3日,公司给我结清了工资、奖金并支付了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潘家永律师答:离职协议性质本身属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离职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如果离职协议中所涉及的劳动者权利违反了法定的基准性权利,诸如劳动者自愿接受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资或者低于法定工伤补偿标准的工伤补偿,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利等,那么这样的条款就无法律效力。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诸如劳动者若不愿签订离职协议或不接受协议中的条款,就不批准辞职或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三是劳动者存在重大误解或者离职协议显失公平。例如,对补偿的计算标准存在重大误解,约定的补偿金、赔偿金明显低于应付数额等。总之,离职协议具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有权反悔。

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证据显示你签订离职协议时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那么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职协议有效。

本社法律顾问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许万祥 陈达照 冯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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