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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起诉称高速上被“强行”有偿救援 广铁中院认为路政执法人员有救助义务,驳回其诉请

信息时报 2019-03-21 01:17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车辆在高速上熄火,路政部门将其故障车拖离高速后,向其收取420元拖车费用。事后,司机龙某起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称被“强行”救援,欲要回420元拖车费。近日,广铁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龙某诉请被驳回。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1日23时30分许,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因身体不适及车辆轮胎漏气将汽车停在应急车道上。龙某拒绝路政人员呼叫救护车和立即开车驶离高速公路的提议,表示已联系朋友送药过来,需原地等候30分钟。23时40分左右,龙某发现其车辆无法打火启动,再次拒绝路政人员提出拖车救援方案。

11月2日0点03分左右,龙某朋友开私家车到达现场,龙某欲让朋友对其车辆实施自行接电启动,路政人员以违反规定为由予以制止,随后安排救援拖车。征得龙某同意,救援人员在0点20分将其故障车辆拖离高速公路并向龙某收取420元拖车费用。事后,龙某认为,路政人员上述行为属于垄断道路救援行为,于是诉至广铁一院。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请,龙某不服,提起上诉。龙某认为,是路政人员“强行驱离”其呼叫的救援,并“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导致产生不必要拖车费用”,损害了其权益。

法院判决:

路政执法人员有救助义务

广铁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相关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同时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处负责国道、省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具有在高速公路开展巡查实施管理,发现群众遇到困难及时进行救助的职责义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明确,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不得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广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当事人或发现故障车辆的路政、交警立即将故障车辆信息通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应详细了解、记录故障发生的地点、故障车辆状态等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就近合适的救援人员和车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原则上应将故障车辆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

司机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路政措施合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发当时正值凌晨子夜时分,能见度较低,高速公路上夜晚行车的危险系数相对增大。在龙某多次拒绝路政人员建议呼叫援救服务方案后,其理应自主联系救援机构寻求专业救助。

龙某的朋友驾私家车至现场停在应急车道,龙某要求朋友自行接电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规定,路政人员制止,要求龙某朋友立即驾车驶离应急车道,为避免龙某故障车辆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减少发生交通事故风险,路政人员按照规定将故障车辆信息通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调度中心,安排就近的救援人员和车辆在10分钟后到达现场。救援人员在征得龙某同意后,开展救援工作,将其故障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路政人员所采取的救援保障等处理措施符合规定。

法院认为,龙某故障车辆停在应急车道40多分钟期间,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联系专业救援机构组织救援,上诉理由不成立,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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