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3月1日施行 重点解决固废处置能力不足问题
广东建设报讯记者谈健、通讯员粤环宣报道:记者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举行的2019年第二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强化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体系形成;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明确地方政府落实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重点解决当前固废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处长吕凤林介绍,《条例》注重和国家的固废法相衔接,具体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等要求相衔接。
据介绍,《条例》主要是结合目前固废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体责任的问题进行了新的修订,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针对很多企业对于固废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加强了对企业固废领域主体防治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
《条例》还强化了监管责任,对产废企业,从固废产生到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申报登记、管理计划、档案转移、危险物废物转移以及它的收集、贮存、待处置、收费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要求。
面对广东省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条例》明确,地级市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处置设施的建设,同时协调解决用地审批资金等各方面的问题。
针对广东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运输管理能力薄弱问题,《条例》明确提出了推动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一些具体措施,强化了危险废物运输环节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转移管理的操作流程。另外,还加大了惩处力度,根据国家上位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的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惩处措施。制定了高效的信息化的手段,确立了电子联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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