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团讨论和提出议案,9位代表拟提交18件议案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
3月4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安排代表按法律规定讨论和提出议案。
南都讯4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安排代表按法律规定讨论和提出议案,肖胜方、朱列玉、段宇飞、阎武、张志良、吴列进、陈瑞爱、魏明、王建军等9位代表介绍了拟提交的18件议案。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解决执行难
一直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问题。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均取得了重大成效,大量执行历史积案基本得到解决。
下一步,在解决了执行案件的“存量”后,法院如何减少需强制执行的案件增量,让更多的生效判决在未来可以得到自动履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建议,从顶层制度的设计入手,制定《强制执行法》,设立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制度,规定由法院主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的流程环节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强制执行案件的“增量”,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他认为,只有针对执行问题设计一套单独的制度,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调整和约束,通过制度设计将法院从“到处催债”转变为等候当事人“主动上门”履行,有效落实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问题。
肖胜方建议,设立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制度;规定由法院主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简化民事执行程序的流程环节;规定执行不能的案件依法转为破产程序;对于既未在判决规定期间履行,又拒绝在法定期限内报告履行情况、主动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等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通过制定一部独立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完成以上制度设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问题,才能控制执行案件的增量,摆脱执行难的困境。在这样的制度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将更加严重,使其无法承受,利益衡量之下,被执行人不得不主动履行。”肖胜方称。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
建议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法律范畴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了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
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定实施以来,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就被广泛讨论,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个人经济债务纠纷案件频发,致使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呼声愈发高涨。“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法律范畴,有利于推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体制稳定性和法制性。”
他还指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也有利于我国和国际经济法制环境相接轨,还可以对我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条款进行补充,提高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完善性。
对于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原因,朱列玉认为,一方面,在中国不论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还是从债务人的角度,都不能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欠债不还”的经济思维。另一方面,不够完善的金融体系也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原因之一。“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是个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这一群体推动立法也较为困难。”朱列玉说,如果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或会大规模出现,而个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借款,这很有可能导致中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面临破产,给银行和信用体系带来不可控制的打击。
但他认为,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既可以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也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与国际法律接轨的需要。同时,个人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使中国制定《个人破产法》变得可行。
在议案中,朱列玉还对《个人破产法》的破产能力要件、个人破产的原因和条件、破产申请的主体、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破产案件的管辖、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自由财产制度等1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设想。
全国人大代表张志良
建议推进湾区城轨公交化运营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月18日印发,提出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推进大湾区城际客运公交化运营。已经批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合计里程约1430公里,预计总投资4000亿元,未来将融合国铁、城市轨道交通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
“目前,《铁路法》的部分要求是与长途旅客运输服务相匹配的,这些规定不适宜城际铁路的公交化运营模式,难以匹配‘一小时生活圈’旅客对轨道交通安全快捷、高效服务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志良称,城际轨道主要解决城市群内通勤客流,与传统铁路客运相比,存在站间距小、发车班次密、旅客无长时间候车需求,需快速安检进站,车票不需区分座位等出行需求差异,应采用公交化运营模式。
据他介绍,目前,城市轨道交通主要依据地方法规(条例、办法)进行管理。专门针对城际(铁路)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主要参照《铁路法》及相关法规中地方铁路进行管理。“为推进和保障城际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尽快有针对性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张志良提出,修改《铁路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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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报业全媒体记者、南方都市报记者裘萍吴璇莫郅骅实习生阮舒婷罗清云
摄影:南方报业全媒体记者、南方都市报记者黎湛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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