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问题立法论证会举行学校体育设施开放 是否免费?风险谁担?
南都讯记者吴璇通讯员任宣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该不该开放?开放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是免费还是付费?开放后学校和公众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立法论证会27日上午举行。多数意见认为,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十分必要。但应充分考虑学校开放体育设施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成本、安全责任、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明确学校开放时间、对象、范围和方式,明确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开放期间风险责任分担及经费保障等问题。
对谁开放?
开放后的使用者应该有所限制
此次论证的内容是条例第31条、第32条关于“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规定,会议邀请了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学校、体育社会组织方面的代表参与。
条例第31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公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的,应当向公众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华南农业大学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权典表示,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涉及到的利益关系较多,需要协调各方面的诉求。王权典建议,开放的设施、类型都应有相应的目录管理。有些设施是用于特种教学的,应排除在外。
王权典还指出,场地的开放是全面开放还是有限度地开放,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另外,对外开放的定义也要明确,“是对师生开放,是对社区居民优先开放还是对所有人开放?这些应明确。”
省人大代表、广州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教师、信息中心主任肖维明则认为,对于场地开放后的使用者应该有所限制,主要是附近社区的居民。而且,如果要使用场地,应该有合法身份登记。如果是免费场地,出现了安全事故学校应该免责。
广州律师协会文化(含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邹耀明则表示,目前大学的运动场地已基本对外开放,因此,应将条例中的学校定义为中小学。
出事故了谁担责?学校最担心的就是风险问题
经费问题和风险问题也是昨天会议讨论的两个焦点。
条例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保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公众使用学校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健康安全,防止体育场地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邹耀明指出,体育场地开放,学校最担心的就是风险问题,“体育运动肯定有体育伤害事故发生,”邹耀明说,在他接触到的此类案件中,大部分都会判决学校要担责,因此,场地开放对学校来说有较大压力。王权典也指出,如果外来人员和学生以及外来人员之间发生了冲突或造成事故,学校就很难承受了。
邹耀明还提出,对于开放的时间问题,也应注意。寄宿制学校即使在课余时间,也不应开放,而非寄宿制学校才可以考虑开放。
是否应收费?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应该收费
对于开放后是否应收费,维护费用哪里承担的问题,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应该收费。邹耀明认为,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不应免费。“公众是花钱买健康,”邹耀明说,一旦发生事故,管理人要承担责任,但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公众在使用场地的时候也应向管理方付费。对于收费多少的问题,邹耀明认为,应该参照大学的方式。
邹耀明建议,如果要开放,最好是预约开放,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如果是免费开放,去到就用,很可能产生因争场地而出现的矛盾。”
广州市越秀区清水濠小学总务处主任潘少聪指出,因为学校场地的开放既涉及到教育部门,也涉及到体育部门,因此,就存在谁主管的问题。“是教育部门管,是体育部门管,还是一起管?”潘少聪直言,“如果给谁管,就希望能管好,最怕就是协商,最后谁也不管。”
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副会长江斌指出,如果是通过外包的方式管理,就存在租金和年限的问题。他认为,一方面,租金不宜太高,不能以营收为前提,而要强调开放的公益性质,另一方面,租约的年限不能太短,“如果干一年就走了,(企业)肯定不愿意参与学校对场地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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