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刑责
以案说法
编者按
长期以来,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骗的妇女作新娘的行为令民众深恶痛绝,它不仅给被拐者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更是给很多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买方一律入刑”,让法律充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让拐买双方付出巨大的代价,进而完全消除非法供需市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父、李某是父子关系。李父认为其子李某头脑不太灵光,难以娶到老婆,就萌生了为其子买一个老婆的歹念,并多次在电话里对在广东打工的李某说起此事,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4月下旬,李父以2万元的价格向何某(另案处理)收买了被拐卖的缅甸籍妇女玛亨(化名)。李某与玛亨同居了3个月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李某于同年7月下旬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李父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玛亨被解救移交回国。
法院裁判
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父、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被告人李父较小,可比照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父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理简析
把人当作商品买卖,是一种悖逆人道违反人性的恐怖愚昧行为,它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却蔓延发展,直至活跃猖獗,民众对此痛恨到了咬牙切齿的地步,人贩子俨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收买被拐卖妇女一方明知妇女是被拐卖而来仍出价购买,严重侵害了被拐妇女的人身自由,践踏人权。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不仅摧残被拐卖的妇女,更摧残她们的家庭;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还经常伴随引发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很多家庭为寻找亲人倾家荡产,在精神和财产双重压力之下崩溃,甚至家破人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破坏国家的国际声誉,社会危害性巨大。
我国《刑法》原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241条的修改,降低了“收买”入罪门槛,规定了只要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就要被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买方的责任,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后来的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不能免除处罚,处罚力度不断加重,对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这是我国打击拐、买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对于打拐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表明了我国对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严厉打击态度。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遏制收买欲望,斩断利益链条,让买方以及潜在买方,都意识到自己可能会因此付出巨大代价,从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铲除拐买犯罪滋生的土壤,期待完全消除非法供需市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陈云苏 谭维奇
本社法律顾问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许万祥 陈达照 冯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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