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名义擅自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活动的通告
各镇、村(含村民小组),社会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留用地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生产的建设用地。
二、严禁将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留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含合作开发)。
三、严禁村集体、个人擅自与任何单位签订留用地商品住房合作开发协议,擅自签订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律自负。
四、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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