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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多项举措着力优化创新环境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广东科技报 2019-02-01 11:12

广东将对标国家实验室,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省实验室。图为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揭牌仪式。美国工程院院士、华南软物质科学与技术高等研究院院长、首席科学家程正迪参观瞿金平院士领衔的聚合物新型成型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学术交流。本报记者冯海波

在重点领域建设10个左右省实验室,三年内布局新建40个以上省级高新区,对评估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今年1月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从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等多个方面着力优化创新环境,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助推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

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打造一批创新平台

《政策措施》提出,广东将调整优化省重大人才工程,加强省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衔接协同,对于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一视同仁。同时,优化人才签证制度,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方面,广东将对标国家实验室,在重点领域建设10个左右省实验室。支持省实验室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可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省实验室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点、硕士点,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

同时,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粤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在新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并直接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优秀的省财政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政策措施》明确,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省或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

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政策措施》提出,广东将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并在三年内布局新建40个以上省级高新区。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向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下放更多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在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方面,广东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适当向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倾斜。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改革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广东兑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也是《政策措施》的一大亮点。广东将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接续支持机制,吸引一批国家项目在粤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促使更多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项目落地。而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政策措施》也明确,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政策措施》提出,将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省财政与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联动设立当地科技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省创新创业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改革省政策性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加大让利幅度,允许基金归属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出资方。对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省内创业投资企业,省财政按其累计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

《政策措施》还提出加强科研用地保障的多项举措。一方面,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同时,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区),省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市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政策措施》明确,广东将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率先面向全国开放申报,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试行部分财政科研资金委托地市、高校、科研机构自主立项、自主管理。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而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

在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方面,广东将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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