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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中山日报 2019-01-25 18:27

本报讯(记者 夏亮红)“这家超市刚开业,就卖过期食品。”昨日,市民黄先生向本报投诉反映,东区一家刚开业的超市售卖过期“脆皮热狗肠”。随后,商家主动向消费者黄先生道歉,并以十倍金额进行了赔偿,同时立即下架该商品。

昨日中午,黄先生在这家新开业的超市购买了两袋塑料包装的“脆皮热狗肠”,每袋10元。可是当黄先生买单回到家准备食用时,却发现已经过期了。记者看到,这些“脆皮热狗肠”,使用说明上标识“保质期60天”,可两袋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22日”“2018年10月7日”。按照保质期60天推算,这两袋食品均为过期食品。

接到黄先生投诉后,记者随即前往该超市进行走访。在包装袋食品的冰鲜区,仍然可以找到零零散散的上述“过期”食品。但是,记者查看同区域其他食品以及其他区域食品,没有再发现过期食品。

就此,该超市店长解释称,超市在10月份就试业了,因为前几天忙于正式开业等事务,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换该商品,并非有意售卖。该店长随即与黄先生签订一份协议后,退还20元的货款,并赔偿了200元。

律师:

并非买到问题食品均可索赔十倍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索赔10倍赔偿?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封律师。封律师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不过,消费者购买到有问题的食品,也并非所有情况都会赔偿十倍的,比如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属于十倍赔偿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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