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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过渡期如何明确部门权责?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明确改革到位前由原机关承担相关职责

南方日报 2019-01-17 06:42

南方日报讯(记者/骆骁骅通讯员/任宣)随着广东省机构改革的推进,如何明确改革过渡期的行政职责,以免相互推诿扯皮?1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决定,明确提出在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据了解,此次机构改革涉及众多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的调整,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依据的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法同步完成修改,在此期间为解决行政机关履职无据的问题,需要由适格主体出台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上述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履职加以明确。

省政府在有关说明中认为,为平稳有序调整适用广东省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必要出台决定,以明确机构改革后,有关地方性法规相应作修改、废止前,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根据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机构改革过程中,相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但有关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由新组建的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同时,明确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上级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方面,《决定》明确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事实上,机构改革后,还需要相应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对此,《决定》提出,省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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