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堂 交通违法与信用挂钩,须把握好限度
■木须虫
交通安全失信与个人信用挂钩,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者将被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税务、安监、银行等部门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率,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近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代社会,征信体系是法治之外重要的治理手段,我国已经步入汽车社会,但汽车文明的培育远远滞后,需要除交通执法之外更有效的交通安全治理约束手段。制订办法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无疑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不过,也要理性看到,交通违法纳入征信体系,并不只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延伸、成为自身管理的辅助手段,而是将公民交通违法通过记录、评价,提供给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参考运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必要的限制。也就是,交通失信惩戒只是整个征信体系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机制,更非自身治理的一个“筐”。
首先,交通失信行为的性质需在公民失信行为中给予准确界定。因为不同失信行为带给社会的危害不一样,潜在风险影响到的领域也不同,需要统筹失信的等级、惩戒的范围和惩戒适用的措施。比如交通违法肯定不能等同于“老赖”,现有的“老赖”惩戒措施,都是在倒逼他们欠债还钱,而交通违法则不同,他们在执法体系已经受到处罚,如罚款、扣分等,即使是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的违法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成本事实上已经相当高昂。此外,交通失信还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如“老赖”那么恶意,更无法判定可能存在经济方面失信风险的联系。
其次,交通失信行为惩戒应当把握权力的界线。失信惩戒的实施来自不同的部门,这需要不同部门之间联动以落实惩戒手段。同时,公共管理部门给予失信惩戒的依据各不相同,强制手段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保证其严肃性。
征信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交通领域先行先试不乏善意,但应把握限度与界线,给未来的衔接留下充分的余地。针对交通违法的信用管理,优先解决好列入信用管理交通违法的行为范围、记入信用记录的规则、信用评价的办法,为失信“存证”,至于如何惩戒,不妨从较少争议的措施做起。将信用信息向交通运输服务、保险业开放,供查询决定聘用、费率等事宜,诸如坐车、贷款等限制待征集机制完善后,逐步列入,根据社会反馈以及实施效果,再来决定如何推广,这样更加稳妥。
新闻推荐
羊城晚报2017年度新闻宣传座谈表彰会在羊城创意产业园举行 打造立体传播平台 唱响广东好声音
羊城晚报报业集团领导为最佳合作单位、最佳通讯员颁奖羊城晚报记者汤铭明摄羊城晚报记者丰西西最美人间四月天。充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