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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磅出台“三旧”改造新政,加大力度支持产业类改造项目 “三旧”改造供地可协议出让

羊城晚报 2018-04-09 15:02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 祝桂峰

广东的“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政策有重大突破!为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城镇建设用地,广东省国土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重磅出台的这一新政进一步优化了“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除了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其余供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加大了对产业类改造项目支持力度。

先进制造业改造项目有优惠

《实施意见》显示,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记者了解到,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实施意见》还加大对产业内改造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

《实施意见》强调要规范“三旧”改造供地,合理确定协议出让供地范围。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在土地增值营收分配方面,《实施意见》也做了相应规定:“三旧”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兑现补偿。

工业用地改经营性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

《实施意见》中,公益性用地移交也更加规范,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涉及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改造项目,原权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用地移交工作,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

较新较好上盖物,可保留使用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三旧”改造申请条件。《实施意见》规定,连片改造用地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实质性改造中,将以拆除重建为主,但是对于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原有上盖物,《实施意见》允许继续保留使用,并通过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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