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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惠州日报 2018-03-30 16:56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利部于2017年11月13日发布了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要求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

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二)组织验收工作,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应当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的还应公开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

(一)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一是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要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二是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三是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了技术规定。

首先是宏观总体目标,即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其次是具体定量指标,即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6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三)水利部规范性文件规定

水利部关于自主验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2、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3、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4、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5、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6、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8、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9、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验收不合格的其他几种情况

1、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

2、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对验收作出的结论负责,并且是终身负责制。

(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主体责任

验收体制改革后,生产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按自主验收程序在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组织自主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经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后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

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时没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就通过了验收,项目法人均要承担责任,将受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1、应与所涉及事项的第一方、第二方、第四方等没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机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原则上不能做同一项目的第三方机构。

2、应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和人员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业绩,该机构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查勘、量测、分析计算等设施设备。

3、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作出准确、真实的结论。

第三方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坚持验收标准和条件、作出错误结论的,均应承担责任。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没有依法进行核查,或核查中未发现实际存在的重大水土流失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作出处罚,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和追责。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强化跟踪检查,对自主验收进行核查。

(一)针对项目法人的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手续,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存在倾倒废弃土石渣的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否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二)针对第三方机构所编制的验收报告的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是否全面收集、查阅了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等资料,全面了解了项目设计与建设情况;是否全面查勘了工程现场,掌握了准确、真实的情况;是否全面查验了相关数据及成果的来源与依据,验收所需的支撑材料是否可靠;是否全面分析评价了水土保持情况,开展了社会调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是否全面作出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结论是否准确、客观,是否达到了验收标准和条件,等等。针对验收报备材料的核查,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文件和示范文本的要求,验收材料是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核查结果及其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对弃渣场存在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或风险的项目,坚决不能同意通过验收,必须坚决纠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

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一条 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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