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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公司人去楼空可追究股东责任

惠州日报 2017-09-12 00:10

律师:

我是一个经营包装材料的私营业主,常年向各企业公司供应包装材料,说白了,就是一个小企业,赚点辛苦钱。常年合作的单位一般月结或季结。其中有一家合作了两三年的公司,原来结算挺好的,可是去年开始,拖欠包装材料款有半年多了。打电话给他们业务员说离职了,辗转找到公司老总的电话,每次都说暂时有困难,先缓缓,让我们继续供货,别担心货款问题,等公司资金回笼后就优先付款,可一拖又是大半年,累计欠款近10万元。

前段时间,我趁着出差专门绕道去他们公司看看情况,可是一到他们公司,傻眼了。听房东说,公司已经关门快3个月了,好像是公司欠了别人不少钱,被起诉了,老板就将公司的设备和员工转移到他开的另外一家公司去了,公司的账户上也没有留什么钱。我当时打电话给老板,结果他还忽悠我说,公司经营困难,实在没有办法,工资都发不出,只能关门大吉。请问:他们耍赖,我该怎样讨回我们的辛苦钱? 读者:李先生李先生:

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贵司的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具有明显的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贵司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究该公司股东的责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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