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权利义务将更加明确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明起生效施行
东江时报讯 明日(7月1日)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生效施行。东时记者从惠州供电局获悉,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供用电的地方性法规,对新环境、新政策下的供用电法律关系作出调整和规范,能有力推动惠州电网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供用电行为和加强供用电管理。
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龙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供用电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足以适应和满足当前的供用电秩序管理需求,导致电力管理长期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难题。这部供用电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给广东省的供用电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特别是对新环境、新形势下的供用电法律关系作出及时的调整和规范,将更有利于规范供用电行为和加强供用电管理。
朱俊龙介绍,《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解决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电力行政执法缺位、电网建设用地难、危害供电设施安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安全维护问题、窃电调查取证难问题、依法停电等六大“顽疾”。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相关规定
1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2
供电企业认为存在窃电行为的,可以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解读1停止供电应当依法实施
对于市民比较关注的停电行为,《条例》规定,供电企业需要对用户停止供电的,应当依法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户;此外,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朱俊龙介绍,《条例》赋予了用户合法用电的权利,为广大用户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用户作为消费者,除了享有基本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个人信息安全权、投诉举报权等,还享有安全用电和持续用电、故障报修并得到及时处理等权利。对于重要电力用户,因事故造成供电中断且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并优先恢复电力供应。
同时,《条例》也加强了对供电企业的管理和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条例》列举了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拖延供电、中断供电等禁止性行为,能很好规范供电企业的行为,提升供电企业的服务水平,最终受益的也是广大电力用户和群众。
解读2供电企业采集窃电证据被认可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认为存在窃电行为的,可以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朱俊龙介绍,惠州市每年窃电案件时有发生,《条例》具体规定供电企业针对窃电行为的证据搜集方式,此举能有效解决窃电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有利于供电企业协助公安机关查清窃电行为,也有利于供电企业因此在诉讼中取得优势,从而保障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特别是,《条例》对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行为时所采取的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的方式进行了认可。这对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
相关案例
损坏高压线造成15万损失责任人如数赔偿
2015年1月,仲恺惠环某村一组高压线被一辆吊送建材的吊臂车碰破,一工人被电伤。同时,高压电电流从吊臂车引入地面,接入工地电线,引流至附近某村,因瞬时电流激增,部分公变及配网线路受损,导致该村36户居民家中的电器被击坏;涉案线路在事发后只能降低负荷运行,该片区的部分专变用户受到影响,需停电更换线路。经统计,事故共造成供电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东江时报》2015年1月27日曾报道)
随后,惠州供电部门正式就该吊车碰线案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涉案人员赔偿相应的损失。经法院判决,车主王某及工地业主罗某共同赔偿供电局15万元。
本次出台的《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标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保护工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供电设施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
本组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沈琪君
新闻推荐
性能超“蛟龙”标配“中国心” 我国自主研制4500米载人潜水器
国产4500米载人潜水器核心部件全部实现国产化。外型上酷似“蛟龙号”,拥有一颗“中国心”。近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关...